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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附加恩慈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
| 产品名称 | 友邦附加恩慈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 ![]() |
| 保险类别 | 女性保险 | |
| 保险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
| 投保年龄 | 二十周岁至四十五周岁 |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 保障期限 | 一年 | |
| 综合事项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十个月内或复效十个月内(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本条第一款的疾病或遭遇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身故时,本公司的责任仅为退还该保险单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次序以索赔申请人提出索赔片神奇的先后次序为准,且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分娩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终止。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三、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及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款所约定的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先天性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需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若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被保险人的薪水婴幼儿于年满四周岁后被医生确诊离婚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或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本款所列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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