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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
| 产品名称 | 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 ![]() |
| 保险类别 | 附加保险 | |
| 保险公司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保年龄 | ||
| 缴费方式 | ||
| 保障期限 | ||
| 综合事项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1.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且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3.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6)椎间盘突出症; (7)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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