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2.本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 (2)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干扰的时间或阻止营业的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允准的延长期限内,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被保险人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的帐册和其他营业帐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或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9.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1.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一、毛利润: (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 (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工资: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赔偿期限: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____个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毛利润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工资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八、年度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九、标准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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