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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产品名称 |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
| 保险类别 | 附加保险 | |
| 保险公司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保年龄 | ||
| 缴费方式 | ||
| 保障期限 | ||
| 综合事项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2.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医疗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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