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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2008-05-21 来源: 中国保监会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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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8〕3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保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条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执法职能部门在查处保险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收集、保存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职能部门应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交法制部门会签,并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五条  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对经批准移送的案件,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执法职能部门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  对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按照本规定移送案件,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来源: 中国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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