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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相互制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差异何

2007-10-05 来源: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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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北京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最近5年,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课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宏观管理研究》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我国农业和农村保险制度的理论及对策研究》、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办委托研究课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和农业部委托研究课题等四项,先后获省部级一、二、三等科研成果奖各一项,其中《我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获一等奖,论文《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济可行性研究》获三等奖。主要研究领域:社会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农业保险。主要著作:90年代以来,著有《中国农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研究》、《你为幸福保险了吗》;译著有《保险经济学》;主编的教科书有《保险学》、《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等4部,主编的研究论文专辑有《农业保险:理论、经验与问题》、《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等2部,发表的有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方面的论文有40多篇。

■相互保险制度研究①

编者按

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今年8月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庹国柱教授和朱俊生博士、刘万博士生一起对我国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进行了考察,在调研过程中,他们发现相互保险组织在我国诞生以来,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关注和讨论,例如: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区别;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难题;相互保险公司该不该交所得税;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的大灾准备金要不要课所得税;相互保险公司的“社员”权利如何体现;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等等。他们在此基础上撰写了一组关于相互保险制度的系列文章,本报论坛版从今日起刊发这组文章,希望引起业界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关注,共同推动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

相互保险公司是相互制与公司制相结合的一种特殊保险组织形式。它是投保人以投保取得公司业主或东家的资格,用投保人交纳的纯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投保人之间互助共济的方式实现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损失补偿,并采用公司经营制度。

相互保险制度是国外很早就出现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第一家相互保险组织出现在英国,经营火灾保险,成立于1684年,第一家大型相互寿险公司也于1756年在英国注册。在我国,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有史以来的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其业务主要是做农业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

据我们研究和考察,在下面四个方面它们有重要区别:

资本金(或基金)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股本(资本金),代表着股东的股权利益,为公司所有。股东出资以分享公司的盈余为目的,出资人处于“投资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它是履约的保证金。在会计报表上,列于“所有者权益”项下。

而相互保险公司设立前募集的资金,只是一个启动资金。它在开业之前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被保险人以交纳保费的方式)筹集的公司最初启动的营运资金。为区别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本和相互保险公司的启动资金,有的国家是用了不同的术语。如美国约有18个州将相互保险公司的启动资金不称为资本金,而是称为“保证基金(guaranty fund)”、“基础盈余(basic surplus)”、 “初始盈余(initial surplus)” 或“未减损盈余(unimpaired surplus )”。而在日本,则统一称之为“基金”。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启动资金是公司的负债,它要按照约定在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逐步归还给出资人。当然,这项债务与普通的债务不尽相同,必须填补公司承保业务的损失后才能支付利息。同时,必须在公司的全部创立费用、业务费用摊销,并扣除损失补偿准备金后,仍然积累了相同金额的基金偿还公积金时,才考虑偿还基金。在会计报表上,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列在“保单持有人之权益”项下,而非置于“负债”项下。这与股份制公司一样。

国外对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最低资本(或基金)的要求一般没有区别,如日本《保险业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公司的资本金额或基金总额都不能低于10亿日元。美国各州的保险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而我国保险立法中尚没有相互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以直至目前,还没有对相互公司的“基金”要求做具体规定。阳光农险的“注册资本金”是7000万元,而《保险法》规定的国有独资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是2亿元,二者不尽一致。正在拟议中的对《保险法》修改,最好能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经营目的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就是通过经营保险业务获取利润。这是股权资本的自然要求。其盈利的来源包括股权资本在内的保险资金的投资,如果是寿险公司还可以从死差益、费差益、解约益获利。

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主要是通过互助互济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如日本保险业法将相互公司界定为“既非公益又非营利目的的社团法人”,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则界定其为“非盈利法人”。

但是,相互保险公司也可以营利,一般而言,其盈利主要由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的投资取得。

投保人的地位

在股份制保险公司,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保险公司的客户,除非购买公司的股权,否则不会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会享受股东的股权利益以及选举(或被选为)公司董事的权利。

而在相互制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业主(股东)。日本称之为“成员”;阳光农险称之为“社员”;台湾称之为“保东”(因为既是投保人又是东家)(本文以后也借用这个称呼)。参加“保东”大会的保东将享有表决权、提案权、召集保东大会的请求权以及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等权利。同时,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盈余分配。

公司经营盈余或亏损的处置

股份保险公司的经营盈余除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外,全部属于股东,处置权在于股东,可以按照股权进行分配,也可以提留一部分作为盈余公积金,充实资本金。在寿险公司,公司可以拿出一部分盈余以保单分红的方式分给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因为用于保单分红的这部分盈余一般认为是源于保守的费率政策而多收的保费。所以在财务上美、加、日等国都是将分红在税前列支。当然,如果公司亏损,则要用法定公积金来弥补损失。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但是,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盈余理论上属于“保东”,可以作为盈余公积金或准备金,充实保险基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给“保东”。在寿险公司,一般是以长期寿险保单分红方式分给“保东”。在产险公司,一般是对于连续多年投保的“保东”分红。这部分红利部分来自多收的保费,部分来自投资收益。但由于不好区分,一般也不课税。如果发生经营亏损,则一般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顺序予以补偿。如果仍然不足以弥补亏损,则采取减额赔偿的方法,即削减部分保险金(现代相互公司都采取确定保费制,一般不再追缴保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削减部分保险金来应付较大的经营亏损)。

    (本文来源: 中国保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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