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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关系

2007-11-14 来源: 中国保险家网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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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专营再保险公司接纳直接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而建立的再保险关系 
专营再保险公司是从直接保险公司演变而来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财力和良好信誉,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强大的承保能力,足以承担巨额损失的赔偿责任。专营再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互相分保、调剂业务,或者将本身分入的一部分再保险业务再次分出,从而建立了转分保关系。 

2)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之间分出、分入业务而建立的再保险关系 
兼营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双方一般都属直接保险公司,但也兼营一部分再保险业务。其中一方作为业务分出人,另一方则作为业务分入人。也有两公司相互交换业务的,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和分入公司。

(3)集团公司内的再保险关系 
集团公司内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为保护实力较弱的公司,在集团内进行业务分保,以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业务在集团内部调整消化,这样就可节省集团公司的再保险成本,提高整体效益。

(4)联营再保险关系 
联营再保险是由若干保险公司达成共同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共同分摊所承接的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损失。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洽谈,也可以经过再保险经纪人的介绍;再保险业务可以在本国范围内实行分保,也可以有选择地在国际市场上分出或分入保险业务。总的原则是合理转嫁危险责任,求得良好的经营效果,保证具有足够的偿付力,使经营纳入良性循环之中。 

(本文来源: 中国保险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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