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启文

杨虎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每个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仅须与一个保险人接洽,而不是与所有的保险人;但在法律上,投保人仍然与所有的保险人直接发生关系。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为危险分散原则的应用,因而保险人为保证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与稳健的经营,使危险的种类与程度以及保险金额的承担尽可能使用大数法则,扩大其分散危险的范围,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共同保险的出现早于再保险,而再保险富于融通性,但相对于再保险而言,共同保险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要求共同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只有劳合社保险市场才能满足这个要求,其他保险市场难以办到;二是共同保险手续繁琐、费时费力,投保人必须与每个保险人商洽有关保险事项,而保险人之间的商洽也颇为繁杂、费时,因而共同保险一般较少采用。
就分担风险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而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是横向的,但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在再保险中,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仅与原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而再保险人同样也无权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
从近年发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而是渐趋接近,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保险标的危险累计增大,保险金额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中,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采用,已经司空见惯,这可以达到危险迅速彻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险在具体的做法上逐渐趋向于再保险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并列式的共同保险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个共同保险人中推举一个保险人作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权处理每个共同保险实务,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设立,实际上采纳了再保险合同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是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险的各个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共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承担连带的责任,每个共同保险人均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共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之后,应向其他共同保险人要求承担其分摊的份额。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在具体做法上完全再保险化。
在共同保险再保险化的同时,再保险也采纳了共同保险的某些做法,出现了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趋势。如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之间在经济上已经形成了共同保险关系,近年来,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表现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存的趋势:在再保险合同内,明确规定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再保险人直接参与直接保险业务。显而易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同一危险承担共同责任的做法,是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保险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