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元胜

胡玉芝
如无意外,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601601.SH)将在本月25日挂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前夕,因不符合现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部分自然人通过信托资金持有的法人股被“规范”。
太保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表示:“根据保监会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自然人不具备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格。据此,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信托持股进行了规范。”
“规范”的具体方式就是由信托持股转变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持股或转让给其他法人机构,然而业界人士却对这一“规范”措施表示质疑,认为法律依据不足且存在悖论。《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致电北京国际信托高层人士,对方表示并不知情。截至截稿,尚未获得相关信托公司回应。
对于“规范”信托持股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由太保提出“规范”要求,截至昨日晚间截稿,太保方面尚未给出清晰的解答。
争议之声
太保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三家信托公司已经完成将所持股份转让或者转为自有资金持股。但是,一位资深保险专家认为,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然人不能发起成立保险公司,但是成立以后在股权转让中获得保险公司股权应该是可以的。
从太保的股权变动历史发现,这些信托持股的买入行为不仅仅是太保成立之后发生的,而且绝大部分是在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之后发生的。
“据我所知,不少保险公司都有自然人股东,只不过不是在发起成立的时候进去的。”上述保险界人士说。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则认为,信托持股太保被“规范”存在两个悖论。
保险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