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元胜

胡玉芝
“但是,财产损失却不适用于无过错赔偿”。郝演苏认为,与生命相比,财产是可以再创造的,在保护层面是处于下一层的,如果将财产也纳入进来,其涵盖的范围就过于广泛了,将会给社会管理、保险公司等带来极大的运行成本。目前交强险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无过错赔偿原则”的不当运用。
刘家辉也指出,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从人道主义救助的出发点来看是值得认同的。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据了解,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实行“无过错赔偿”制度,但具体做法与我国则并不相同。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但仅仅针对人身伤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失;美国有13个州实行“无过错赔偿”制度,这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成本非常高,想将事故尽量限制在保险这一层面,而我国的诉讼成本相比起来非常低,很难排除车主的骗保行为。
期待:及时做出调整
●如果上位法“道交法”不作调整,无过错赔偿原则的尴尬仍将继续
“无过错赔偿”原则,其初衷是通过国家的介入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风险分担,为受害人提供一个社会最低可能的安全保障,这值得肯定。但若将这一原则泛化运用,就会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
记者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虽然目前相关数据未能完整统计,但是随着车主、交警对这一条款了解的增多以及诸多复杂交通事故的结案,可以预见,“无过错赔案”在大量增加,保险公司遭遇“骗保”的风险也逐步提高,交强险的业务风险正在积聚。
“无过错赔偿”也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据了解,交强险实行的是交叉理赔制度,即一方事故车辆的损失要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如果两辆车不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则双方车主需往返两家公司之间。这会使车主在理赔上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各方面的成本。同时,随着理赔事件的增多,保险公司赔款额和费用都在增加,交强险的费率很难降下来。此外,由于交强险秉承“无过错赔偿”,而商业责任险按有过错赔偿,致使两个险种“两套机制”,很难像国外那样合并承保,这也加重了车主的保费负担。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系教授庹国柱认为,将责任保险“强制化”,目的之一是用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来管理交通,提高行人和车主的安全意识。然而目前实行的无过错财产赔偿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南辕北辙”,不仅没有有效地惩戒肇事者,还有可能诱发旨在骗保的交通事故,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管理成本。如果交强险继续坚持财产损失的无过错赔偿的话,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远远大于正面作用。
专家纷纷指出,“无过错赔偿”对于保险业发展、投保人利益和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阻滞效应已显而易见,“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据了解,刘家辉的“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又有了新的进展。截至目前,已有292位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车主向她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她表示将会在6月10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监会在合理期限内对“无过错赔偿”规定举行听证。而保监会也曾表示将在今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一年之后,就已经遇到的诸多问题进行一定的调整。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将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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