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元胜

胡玉芝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通过,日前正式公布。《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的工作重点。
《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金融业要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全面提升金融业竞争力。保险业要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巩固已上市保险企业改革成果。深入推进中国再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企业改革。积极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相互竞争的多元化保险机构体系。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等各类专业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
《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金融业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保险业要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探索发展衍生型产品。重点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方式。大力拓展高科技、项目融资、消费信贷、出口信用和货物运输等领域的财产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发展和规范各类保险中介服务。
《规划》明确,金融业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
“十一五”期间,金融业要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
——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按照我国国情和国际监管趋势,健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鼓励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加快制定涉及金融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金融主管机关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加大对银行业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监管。严格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考核,为全面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创造条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以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深入推进对保险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开展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着力加强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的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央行、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机制。理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的法律边界,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业务属性实施的功能监管。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力度。
——健全存款人、证券投资者和被保险人保护制度。加快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和有限赔付制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相应权限,及时处置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和被保险人权益。
《规划》明确,金融业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保障金融运行。金融业要依法推进各项反洗钱制度和网络建设。以银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动监控,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及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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