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元胜

胡玉芝
根据《办法》要求,今后保险公司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上将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后签名。“自我吹嘘”、“简单对比”等保险产品宣传技巧将受到严格规范。
《办法》要求,产品说明书中应采用高、中、低三档向客户演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中档投资回报率或万能保险的中档结算利率应当与公司产品定价假设保持一致,并不得超过行业规定的最高上限。
《办法》规定,在投资类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行业将引入强制性的回访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客户实行100%回访。客户拒绝回访的,应当在投保单上亲笔书写并签名确认。回访方式以电话回访为主,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上门等方式进行。回访必须在犹豫期内完成,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以电话方式回访的,应当对通话内容录音并至少保存五年。
保险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