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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入快递有效避损失

2010-03-08 来源: 中国保险家网     新京报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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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固本认为,严格来说,目前快递公司与货主签订的快递运单多为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在拟定快递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方法中,如果涉及免除相关责任和权利时,应当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单方拟定赔偿标准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视为无效条款。

梁律师建议,国家应尽快建立正规的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行业进行监管。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出台必要的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的运行。梁律师认为,将保险行业更好地引入快递业务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对一些贵重物品的参保工作,快递公司和消费者要主动投保,这对于减少和避免利益受损意义重大。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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