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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员工制与营销员制可并存

2007-12-05 来源: 北京商报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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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保险公司人事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目前全国170多万保险营销员中,保险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一般都是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日前指出,员工制和营销员体制在保险业中可以并存,让市场来优胜劣汰。

据记者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来源主要靠佣金,劳动关系不明确,一般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有行业的特点和历史原因。随着市场的发展,也表现出一些弊端,对寿险市场健康发展形成制约。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保险业要全面来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来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制是一种趋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营销员体制符合保险行业的特点,也是一种方式。

对此,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认为,目前两种营销机制的并存证明了保险市场的进步。同时,通过市场发展规律来由市场选择何种形式更适合未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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