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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开展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

2008-01-03 来源: 中国保险报    李雪艳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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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

保监会表示,此次自查活动须依据《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的通知》、《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文件进行。

保监会列出的自查事项涉及到公司经营的七个方面,包括:股东及股东大会;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管理层;内控、风险管理和合规;关联交易;意见或建议。具体地说,如保险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及持股比例;公司是否已实行高管或职工持股;公司对总经理是否有明确的授权投资权限,近两年内总经理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以及资金使用方面是否有越权行为,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下发以后,公司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风险管理;近两年内公司是否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等等。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对自查工作高度重视,要将此次自查活动作为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学习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周密安排,确保落实。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要切实承担起自查报告的汇总填报以及相关的协调职责。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根据自查依据和自查事项的要求逐项填报,不得漏项,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独立董事要加强监督,对自查结果进行核实。自查报告应由董事长和两名独立董事共同签名。保监会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不认真自查,不真实、不完整报送自查结果的公司予以处罚。各公司必须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保监会,自查结果真实性将列入保险公司的诚信记录,作为董事长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管理的重要依据。

2006年,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状况进行了首次全面摸底检查。今年年初,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一系列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措施。

保监会称,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深化保险改革的着力点,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要求,力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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